(2015)通民(商)初字第3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周舟与贾文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舟,贾文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3412号原告周舟,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珊,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柯銮,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文甲,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富忠,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舟与被告贾文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周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首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