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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阴民初字第00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黄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黄某某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阴民初字第00159-3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黄义伟,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被告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被告黄某某及房主王某某三方就汉阴县城南步行街中段,王某某名下铺面一间的房屋租赁问题已达成协议如下:一、吴某某与王某某于2007年10月1日签订的《租赁铺面协议》经协商一致解除,自本协议签订,视为吴某某已将房屋交还王某某;二、吴某某已支付给王某某剩余租期的房租费用不再退还,由黄某某一次性支付吴某某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损失补偿款65000元;三、王某某自愿将该房屋租于黄某某,租赁期限为2015年2月6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由黄某某一次性支付王某某租金45000元,租赁细则由二人另行协商,并于2015年2月12日前签订,否则本条协议自然无效;四、本协议签订后,吴某某不再承担与本协议所涉房屋的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该房屋与吴某某再无任何关系,吴某某也不得因该房屋任何问题向王某某或黄某某主张任何权利,王某某或黄某某亦不得以该房屋有关事宜向吴某某主张权利。五、本协议一式五份,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吴某某、黄某某、王某某三方各持一份,人民法院存卷一份,吴某某代理人黄某某律师持一份。原告吴某某以上述协议已履行,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璐代理审判员  马远鹏人民陪审员  刘万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