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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郑祥金与高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郑祥金,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高辉,房县长望页岩砖厂业主。本院在执行郑祥金与高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高辉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郑祥金转让费39万元,被执行人高辉履行378000元转让费后,申请执行人郑祥金自愿放弃12000元转让费的追索。现双方当事人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十堰中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厚汉审判员  汪祖鉴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