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兖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白仲学、梁彦芝等与谷继合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仲学,梁彦芝,刘秋云,白露,白梦珠,谷继合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兖民初字第273号原告:白仲学。原告:梁彦芝。原告:刘秋云。原告:白露。原告:白梦珠。法定代理人:白露,女,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兖州鼓楼街道办事处南关村。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孔祥阳,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继合。委托代理人:孟丽娜,兖州新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颜廷娥。原告白仲学、梁彦芝、刘秋云、白露、白梦珠与被告谷继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6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露及原告白仲学、梁彦芝、刘秋云、白露、白梦珠的委托代理人孔祥阳,被告委托代理人孟丽娜、颜廷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仲学、梁彦芝、刘秋云、白露、白梦珠诉称,2011年8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之子谷震因婚姻问题与妻子齐灵伟发生争吵后,丧失理智的谷震持尖刀将其妻齐灵伟、其子谷思儒捅杀后,翻墙进入邻居家中,将熟睡的邻居白凤河、朱明真夫妇捅杀。后又捅伤了白凤河的女儿白梦珠。2012年7月12日,谷震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4485.35元。被告是谷震的父亲。事发后在2011年9月12日与原告白露达成赔偿协议,协议书内容为:“因8.19日前谷村书记谷继合之子谷振把无辜白氏夫妇杀害,谷继合与白氏夫妇亲属达成协议,谷继合同意依照法院判决金额全额赔偿受害者家属。甲方:谷继合乙方:白露2011.9.12。”自愿就侵害人谷震给原告带来的损害予以赔偿。原告在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附带民事赔偿提起强制执行后,请求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被告列为被执行人,但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就民事赔偿可依协议另行对被告诉讼。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64485.5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谷继合与原告白露所签订的协议表明被告同意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被告谷继合虽是侵害人谷震的父亲,但未明确表示自愿代替谷震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且被告谷继合与原告白露所签订的协议系原告白露及家人在被告谷继合家中长时间吵闹,对被告谷继合进行语言上的恐吓、限制人身自由,被告在违背自己的意志情况下签订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之子谷震因婚姻问题与妻子发生争吵后,谷震持尖刀将其妻、其子捅杀后,翻墙进入邻居家中,将熟睡的邻居白凤河、朱明真夫妇捅杀。后又捅伤了白凤河的女儿白梦珠。2012年7月12日,谷震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4485.35元。2011年9月12日原告白露及其他人在被告谷继合家中吵闹,后于当日下午原告白露与被告谷继合签订协议,内容为:“因8.19日前谷村书记谷继合之子谷振把无辜白氏夫妇杀害,谷继合与白氏夫妇亲属达成协议,谷继合同意依照法院判决金额全额赔偿受害者家属。甲方:谷继合乙方:白露2011.9.12。”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的答辩、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协议书、及济宁中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兖州市公安局谷村派出所接出警信息登记表及被告提供的照片、光盘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的,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人系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被告谷继合之子谷震将原告的亲属白凤河、朱明真杀死,将原告白梦珠刺伤。谷震做为该案的侵害人,依法应向受害人家属及受害人赔偿经济损失,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已由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令侵害人谷震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4485.35元,判决已生效。原告主张被告谷继合即侵害人谷震亲属与原告白露所签订的协议内容“谷继合同意依照法院判决金额全额赔偿受害者家属”,系被告谷继合作为侵害人谷震的亲属自愿代为赔偿,被告谷继合对此当庭表示不愿作为侵害人的亲友代为赔偿,原告主张被告谷继合应承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该协议签订时受到胁迫,违背其自己的意志的观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仲学、梁彦芝、刘秋云、白露、白梦珠对被告谷继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67元,由原告白仲学、梁彦芝、刘秋云、白露、白梦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玉辉审判员 马 文审判员 赵长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卞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