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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恢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郝茂申与郝颖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茂申,郝颖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恢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郝茂申,农民。被执行人郝颖峰,农民。郝茂申与郝颖峰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4)安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郝颖峰给付申请执行人郝茂申赔偿款10265.11元。该案依申请执行人郝茂申申请,于2014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定,裁定如下:(2004)安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