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中民申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冯晓军与陈华、马海燕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宝中民申字第00074号原审上诉人冯晓军与原审被上诉人陈华、原审笫三人马海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日作出(2013)宝民一终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研究后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郭宝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亚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