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执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来清明申请执行张新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清明,张新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00515号申请执行人:来清明。被执行人:张新利。本院在执行来清明申请执行张新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对被执行人张新利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张新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伊民小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云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