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民终字第0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菲与王晓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菲,王晓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37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菲。委托代理人倪玲燕,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上海东路199号2幢105、106、301-306室、3幢119-122室。负责人卢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文隆。上诉人陈菲因与被上诉人王晓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巴民初字第0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巴民初字第01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陈菲。审 判 长 顾平代理审判员 赵东代理审判员 姚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