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21-04-29
案件名称
刘忙忙与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安龙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忙忙;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安龙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聂新涛;张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民初字第01272号 原告刘忙忙,男,汉族,1969年7月24日出生,住高陵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刘恭正,高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二路2号山西证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阎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崔贵山,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龙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长丰园小区1号楼A单元10404室。 负责人高龙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聂新涛,男,汉族,1983年6月8日出生,住高陵县,村民。 被告张成,男,汉族,1983年6月4日出生,住高陵县,村民。 原告刘忙忙诉被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公司),西安龙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聂新涛、张成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忙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恭正、被告龙海公司委托代理人崔贵山、被告聂新涛、张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忙忙诉称,原告经第二被告聂新涛介绍在第一被告即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姬家安置区项目部干活,该工程系西安龙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从龙海公司分包的劳务,张成受龙腾公司委托具体施工。工程完后结算被告方共欠原告337838元人民币,打有结算清单和欠款数字。被告曾先后付给原告250000元人民币,下剩87838元人民币迟迟不给。原告曾多次找被告方要款,但却一拖再拖,所欠款项至今不付。据以上事实,被告方身为国家登记注册的大型公司拖欠他人劳动所得迟迟不解决问题。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判令被告归还欠款87838元人民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辩称,1、答辩人非本案适格主体,原告诉请应予驳回。2012年5月22日,答辩人与陕西龙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灰土挤密桩施工合同》,约定由答辩人将涉案工程高陵姬家乡集中安置社区一期三标段3:7灰土挤密桩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龙腾公司,工程价款由双方直接结算。后,龙腾公司在未经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违法私自将该工程再分包给原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没有向答辩人实际履行,答辩人也没有实际向原告支付桩基款项,据此,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答辩人没有义务承担责任,原告追讨工程款的相对方应是龙腾公司而非答辩人。因此,原告诉讼请求应予驳回。2、答辩人与西安龙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已履行完合同义务,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答辩人与龙腾公司答辩订上述施工合同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付款义务,截止2014年7月4日,答辩人已向龙腾公司支付完该涉案项目的所有工程款项。至此,答辩人就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答辩人已向龙腾公司付清该项目的所有工程款项的情况下,原告无权向答辩人追讨工程款。 被告西安龙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被告聂新涛辩称,我认识原告是在工地上,并不是我介绍他进工地的,我不是工地承包人,也是在工地打工的人。张成腿受伤期间,我管过一段工地,张成伤好以后,我不再管了。 被告张成辩称,我不认识刘忙忙,我从没叫他干过活,刘忙忙要工程款,他从来没找过我。他计算的下欠他87838元是怎样算的,我跟他也没有签过合同。活确实干了,原告主张的工程量对着哩,是高小飞干的,我为此付款250000元,收条是刘忙忙写的。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2日,龙海公司与龙腾公司签订了灰土挤密桩施工合同,龙海公司将高陵县姬家管委会集中安置社区一期Ⅲ标段3:7灰土挤密桩分包给龙腾公司组织施工,龙腾公司承包内容包括桩点放线、成孔等。龙腾公司致函龙海公司书面委托张成全权处理上述项目工程处理、结算及收款。刘忙忙组织施工人员在上述工程行成孔作业,该项作业完成后,由当时的工地管理人员聂新涛给予结算,应付刘忙忙劳务费337838元,后张成经手付给刘忙忙250000元,下欠87838元。刘忙忙因下欠款催要无果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处。聂新涛辩称自己不是张成施工工地的管理人员,只是在张成受伤期间管过一段工地,给刘忙忙所写结算单是在刘忙忙要求下所写。张成称自己不认识刘忙忙,刘所诉的工程已干完,工程量属实,未具体结算,但活是高小飞干的。张成却认可已付给刘忙忙250000元。庭审中高小飞证明,成孔活是刘忙忙干的。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算单、灰土挤密桩施工合同、法人委托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龙海公司将高陵县姬家安置区Ⅲ期20#楼、21#楼灰土挤密桩工程分包给龙腾公司,龙腾公司致函龙海公司又将上述项目工程处理,结算及收款委托张成。张成虽辩称不认识刘忙忙,刘忙忙未干活及刘忙忙未与张成结算,但却认可已付给刘忙忙250000元。张成辩称不符合逻辑,不予采信。聂新涛辩称其给刘忙忙所写结算单是在刘忙要求下所写,自己不是张成工地管理人员,但却述称在张成腿受伤期间,曾管过一段工地。综上,张成、聂新涛辩解不符合逻辑,不予采信。刘忙忙主张的欠款事实及请求应予认定。龙海公司作为涉案工程发包人,刘忙忙无证据证明其欠付龙腾公司工程款,龙海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聂新涛给刘忙忙结算及张成的付款,是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付款责任。应由作为工程承包方的龙腾公司负给付刘忙忙款项之责。因龙腾公司未及时给付刘忙忙劳务费,给刘忙忙造成了损失,故刘忙忙诉请所欠款项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应予支持。龙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原告刘忙忙诉请请求及事实理由的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西安龙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付刘忙忙劳务费人民币87838元,并承担上述欠款2013年1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驳回刘忙忙对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聂新涛、张成的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西安龙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刘忙忙已预交,由西安龙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付给刘忙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焦 利 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 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乔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