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亮与宁夏河东综合工业园区华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宁夏英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负责人王品山,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宁夏英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维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办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申请执行宁夏英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夏英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银川市兴庆区辖区。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开前审 判 员 张和新代理审判员 卢友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云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