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游美香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游美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077号罪犯游美香,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美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1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45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游美香的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以(2009)榕刑执字第74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1月18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3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游美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2012年、2013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游美香本次减刑已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游美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游美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游美香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游美香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次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红波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