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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雷明灿申请执行新乡大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明灿,新乡大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滨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雷明灿被执行人:新乡大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奇雷明灿申请执行新乡大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卫滨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明灿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新乡大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新乡大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新乡市和平大道南551号小城故事F座东6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200947646)、位于新乡市和平大道南551号小城故事F座东5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200947647)、位于新乡市和平大道南551号小城故事G座东11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201114228)、位于新乡市和平大道南551号小城故事G座东10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201114229)四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秦大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