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韩刚利与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刚利,吕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0843号原告韩刚利。委托代理人武俊华,山西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婷,山西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刚利与被告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刚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50元由原告韩刚利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勇审 判 员 :赵志强人民陪审员 :陈丽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国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