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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韩刚利与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刚利,吕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0843号原告韩刚利。委托代理人武俊华,山西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婷,山西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刚利与被告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刚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50元由原告韩刚利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勇审 判 员 :赵志强人民陪审员 :陈丽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国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