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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民初字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梁鹏超诉被告卜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鹏超,卜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121号原告:梁鹏超,男.被告:卜海龙(又名李锦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鹏超诉被告卜海龙(又名李锦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鹏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鹏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鹏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梁鹏超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明审 判 员  曹亚凯人民陪审员  柴 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培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