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梁鹏超诉被告卜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鹏超,卜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121号原告:梁鹏超,男.被告:卜海龙(又名李锦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鹏超诉被告卜海龙(又名李锦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鹏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鹏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鹏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梁鹏超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明审 判 员 曹亚凯人民陪审员 柴 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培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