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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海亭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海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65号罪犯张海亭,又名张文廷,河南省柘城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海亭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6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2005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05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亭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30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