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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一审民事裁定书宋某某离婚纠纷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小玲,女,汉族,农民。被告宋某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韩文娥,男,汉族,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雷崇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