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一审民事裁定书宋某某离婚纠纷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小玲,女,汉族,农民。被告宋某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韩文娥,男,汉族,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雷崇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