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郑霞与章仙云、张海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霞,章仙云,张海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97号原告郑霞。委托代理人潘文生。被告章仙云。被告张海森。原告郑霞与被告章仙云、张海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宇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26日,被告章仙云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借期1年。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方归还了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了截止2013年10月26日的利息,但其余借款本金570000元及相应利息至今未偿还。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1、由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主张其权利,原告提供了借条一张、汇款凭证一份、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二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是已经归还了借款本金13万元,利息付到2013年10月26日为止。为主张其权利,被告提供了收条三张。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26日,被告章仙云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借期1年。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方归还了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了截止2013年10月26日的利息,但其余借款本金570000元及相应利息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章仙云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章仙云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其拖欠不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章仙云、张海森归还原告郑霞借款5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57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3年10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48元,减半收取4774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48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王宏宇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洪惠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