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刑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100号罪犯荣英文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荣英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100号罪犯荣英文,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中技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怀铁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荣英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2年12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荣英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荣英文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荣英文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荣英文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荣英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荣英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红玲审 判 员 姚 云审 判 员 李玉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邓 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