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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保虎王红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24号原告:李保虎,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曲沃县北董乡东周村人,住曲沃县北董乡东周村西南区5排6号。被告:王红元,男,约40岁,汉族,曲沃县北董乡东周村人。被告:梅永贵,男,约40岁,汉族,曲沃县北董乡东周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虎诉被告王红元、梅永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9.5元,由原告李���虎承担。审判员  于小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郭路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