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保虎王红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24号原告:李保虎,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曲沃县北董乡东周村人,住曲沃县北董乡东周村西南区5排6号。被告:王红元,男,约40岁,汉族,曲沃县北董乡东周村人。被告:梅永贵,男,约40岁,汉族,曲沃县北董乡东周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虎诉被告王红元、梅永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9.5元,由原告李���虎承担。审判员 于小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郭路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