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万贤胜故意杀人罪,万贤胜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贤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189号罪犯万贤胜,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7)芜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万贤胜犯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因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以(2007)皖刑终字第00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2日止。2011年4月2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五个月,2013年2月1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万贤胜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罪犯万贤胜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万贤胜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表扬一次,记功二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一次,记功二次,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万贤胜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贤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