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淑英因与被上诉人范尼娜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淑英,范尼娜,范维奇,范瓦夏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淑英,女。委托代理人:董学梁,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尼娜,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维奇,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瓦夏,男。上诉人王淑英因与被上诉人范尼娜、范维奇、范瓦夏返还原物、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泾民一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淑英以其与被上诉人范维奇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出具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淑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淑英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上诉人王淑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童晓梅审判员 许志军审判员 严荣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丁 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