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徐商初字第00027号-3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江阴市艾格赛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江源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江源纺织有限公司、钱兴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艾格赛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江源纺织有限公司,钱兴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徐商初字第00027号-3原告江阴市艾格赛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波,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科峰,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江源纺织有限公司。被告钱兴宾。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艾格赛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江源纺织有限公司、钱兴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艾格赛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浙江江源纺织有限公司、钱兴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艾格赛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江源纺织有限公司、钱兴宾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艾格赛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695元(江阴市艾格赛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艾格赛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夏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