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金春龙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20号罪犯金春龙,河北省容城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3)保刑初字第1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春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04)冀刑一复字第65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二月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九年十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春龙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4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一九九三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天津军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二年一月十三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春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