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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开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廊坊合力天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开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合力天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紫薇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光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四通路二号院。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廊开民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廊坊合力天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16583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6565.83元。但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433149元。二、如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文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文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