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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察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为标、邢良红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为标,邢良红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察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为标,男,汉族。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伊犁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郭富��,新疆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邢良红,男,汉族。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伊犁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察刑诉(2014)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为标、邢良红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文惠、代理检察员李元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为标及其辩护人郭某某、被告人刑良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陈为标、邢良红从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承包伊犁河清淤疏浚项目,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察布查尔县米粮泉乡阿顿巴村金沙滩度假村北面伊犁河边国有房防护林堆放砂石料,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依法勘验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38.1亩。被告人���为标、邢良红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依据的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陈为标、邢良红从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承包伊犁河清淤疏浚项目,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察布查尔县米粮泉乡阿顿巴村金沙滩度假村北面伊犁河边国有房防护林堆放砂石料,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依法勘验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38.1亩。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为标、邢良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两份、国有林权证两份、林业说明书一份、证人马生贵证言一份、现场看验笔录一份、辨认笔录两份、调查报告一份、现场照片12张、森林案件现场技术检验报告一份,检验人资格证两份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为标、邢良红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国���防护林用于堆放砂石料,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为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被告人邢良红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伊    平审 判 员 ���苏慧珍人民陪审员 李  红  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关  昕  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