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岩刑执字第3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代华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代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158号罪犯张代华,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丰都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代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交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代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3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张代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代华系累犯,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九月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三点四分,获得二〇一二、二〇一三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此次减刑仅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代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张代华执行财产刑不够积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代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文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