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商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严学文与吴维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学文,吴维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商初字第2250号原告:严学文,教练。被告:吴维斗,农民。原告严学文为与被告吴维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严学文于2015年2月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学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严学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邬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