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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林晓钟与重庆大川集团大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钟,重庆大川集团大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478号原告林晓钟,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大川集团大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晓钟与被告重庆大川集团大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晓钟于2015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晓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6元,减半交纳993元,由原告林晓钟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肖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