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与被告包成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包成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0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负责人姚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霞、于飞,系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成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与被告包成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包成杰银行存款269242.0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包成杰银行存款269242.0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世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