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冕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2015)冕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某,黄锐,杨华枫,陈洪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民初字第152号原告明某某,女,17岁。法定监护人胡崇滨,女,44岁。被告黄锐,男,约40岁。被告杨华枫,女,约35岁。被告陈洪玉,女,约35岁。原告明某某诉被告黄锐、杨华枫、陈洪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明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明小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明某某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崇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晓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