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本旺与湖北昊东置业有限公司、周建东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本旺,湖北昊东置业有限公司,周建东,鄂州市环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陈本旺。委托代理人张博,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昊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98号规划院二楼。法定代表人周建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斌,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建东。被告鄂州市环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154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琳,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本旺诉被告湖北昊东置业有限公司、周建东、鄂州市环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本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本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20.00元,减半收取为13,310.00元,由原告陈本旺负担。审 判 长 姜昭威审 判 员 陈 茜人民陪审员 邓传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皮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