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朱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44岁。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吟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7日中午,被告人朱某某在熊某某家中吃饭,期间饮用了白酒。饭后,朱某某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离开,沿丹棱县双桥镇石牛村村道从双桥镇石牛村4组方向往双桥镇场镇方向行驶。14时30分许,朱某某行驶至丹棱县双桥镇石牛村5组路段,在与对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会车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伤。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3毫克/100毫升。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丹棱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朱某某能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回复的评估意见是:可以纳入社区矫正,建议判处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110指挥中心值班记事、受案登记表、朱某某的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杨某某、熊某某、杨某乙、杨某丁的证言,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朱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成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朋霖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