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3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孙继云诉刘爱华、叶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云,刘爱华,叶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3945号原告:孙继云,男,汉族,驾驶员,初中肄业,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刘爱华,男,汉族,职业、文化程度不详,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叶开琴,女,汉族,职业、文化程度不详,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孙继云诉被告刘爱华、叶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继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爱华、叶开琴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继云诉称:刘爱华因经济困难,分别于2013年7月13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4年5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4年8月7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分别由刘爱华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向刘爱华催要上述借款,刘爱华一直拖延未付,上述债务产生于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现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两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一、原告及被告刘爱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二、借条3份,证明被告借款事实。两被告未作答辩和举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主张证明目的成立,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刘爱华、叶开琴系夫妻关系。刘爱华分别于2013年7月13日、2014年5月19日、2014年8月7日向孙继云借款20000元、20000元、40000元,合计80000元,刘爱华分别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对还款期限及利息均未作约定。诉讼中,本院根据孙继云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裁定查封刘爱华名下位于宣城市区中心菜市场8号楼11-1号门面房。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护。刘爱华向孙继云借款后理应及时清偿,双方对还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孙继云可随时主张债权。其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应确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宜。上述借款发生在刘爱华、叶开琴婚姻存续期间,依法应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孙继云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刘爱华、叶开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爱华、叶开琴连带偿还原告孙继云借款8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孙继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920元,由原告孙继云负担220元,被告刘爱华、叶开琴负担1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