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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商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无锡江加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顺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江加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顺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商初字第1261号原告:无锡江加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中路12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0798046-3。法定代表人:薛国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缪玉明,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博元,该公司员工。被告:山东顺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陶庄镇于山村北。法定代表人:李士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超,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锡江加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顺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江加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无锡江加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人民陪审员  王吉湖人民陪审员  李继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