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志良与韩先炳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良,韩先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良,男,1984年7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先炳,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上诉人陈志良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51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本案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湖南省攸县。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居间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双方选择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未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