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莲湖区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毛毛米皮腊汁肉店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郭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字第0161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丰庆路西段机场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卫,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郭宏庆(字号名称:毛毛米皮腊汁肉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郭宏庆(字号名称:毛毛米皮腊汁肉店)其他行政非诉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宏庆已于2015年1月12日缴纳罚款本金及滞纳金共计550元整。同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终结执行处罚决定书,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莲城管执罚字02(2014)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沈 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