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升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655号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林民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洁,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告高升华,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 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飞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