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法执字第006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某喜、杨某具、杨某鑫与杨某进、李某增民事经济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喜,杨某具,杨某鑫,杨某进,李某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法执字第0065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喜。申请执行人杨某具。申请执行人杨某鑫。被执行人杨某进。被执行人李某增。张某喜、杨某具、杨某鑫诉杨某进、李某增民事经济纠纷一案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杨某进、李某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喜、杨某具、杨某鑫书面提出申请,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仍有1151400元未受偿,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任志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