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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桂兰与被告卜笑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桂兰,卜笑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马桂兰。被告卜笑蓉。原告马桂兰诉卜笑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丹于2015年1月28日、2月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桂兰、被告卜笑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桂兰诉称,2014年,在本村某某卖店,二人发生口角。被告就拿塑料凳猛击原告头部几下,当时把原告击晕,然后又拿起木凳准备打原告,被周围的人将木凳夺下。原告被送往某某医院住院三天,后因头疼厉害又转院到某某医院住院六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500元、误工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以上合计10400元。被告卜笑蓉辩称,我不同意赔偿原告,我不是无缘无故的打原告,原告说的不属实,原告自己能动,不应产生误工费,我承认我打原告了,原告哪有伤我同意给她治伤,但我不承认给原告治高血压和糖尿病的钱,原告多次用污辱性的语言说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10时,原、被告等人均在沈阳市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某某小卖店,原告与其他人玩麻将,被告在旁边看着。与原告一起玩麻将的一个人临时有事出去了,当时三缺一,原告等人就叫卖店主人的姐姐张秀君一起玩。张秀君坐下后,原告就说:“你要是输了,你就别下桌了,就一直玩吧。”这时,坐在旁边的卜笑蓉就说:“让我玩还不玩呢。”原告和被告就相互吵了起来,没吵几句两人就相互骂起来。后来原告骂被告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非常生气,上前与原告撕扯并拿起一个凳子要打原告,被告刚把凳子拿起来,就被旁边的人把凳子抢走了,被告就上前用手掌打了原告脑袋两下,之后被人拉开了。当日原告到某某医院检查,右前额及后枕部红肿并充血,花费医疗费346.9元。2014年12月27日原告因头痛、头晕到某某医院再次进行检查,医嘱建议收入院,被诊断为头皮挫伤、高血压、心肌缺血,共住院5天,住院期间二级护理,共花费医疗费3057.83元,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内科治疗,病情变化随诊。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同为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居民,本应和睦相处。在本次纠纷中,双方未能克制自己的情绪,均有一定责任。从事情经过来看,最开始原、被告谈话中出现误会,双方开始争执,原告出口伤人,称被告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使被告感觉受到侮辱,导致被告生气动手,原告对自己的受伤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在与原告发生争执时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动手打人,对被告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关于原告要求的医疗费3500元,本院核实为3404.73元,该支出为实际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的误工费3000元,本院按照辽宁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据标准农业年平均工资13195元计算原告住院天数共5天,共计180.75元;关于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应按每日50元计算5天共计250元;关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3000元,因被告的行为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且原告自身也有过错,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卜笑蓉赔偿原告马桂兰医疗费3404.73元的60%,即2042.84元;二、被告卜笑蓉赔偿原告马桂兰误工费180.75元的60%,即108.45元;三、被告卜笑蓉赔偿原告马桂兰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的60%,即150元;上述款项(清单附后),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桂兰负担45元,由被告卜笑蓉负担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威赔偿明细被告卜笑蓉赔偿原告马桂兰费用:一、医疗费3404.73元×60%=2042.84元二、误工费(13195元÷365天)×5天×60%=108.45元三、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60%=150元以上合计2301.29元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