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叶明与黄建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明,黄建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叶明,银行职员。被执行人:黄建聪,农民。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范商初字第195号叶明与被执行人黄建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建聪银行存款2416元,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33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1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胡 超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