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东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徐延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东民初字第3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多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和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06年2月2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6年农历10月生长女徐某某,2009年农历3月生次女徐某某,2012年农历4月生儿子徐生某。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心胸狭窄,不能容人,大男子主义严重。婚初,原告妹妹由于上学在原告家里吃饭,被告就故意找茬寻事,打骂原告。生了两个女孩之后,被告对原告更加不满,对原告殴打更加严重。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的伤害了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现在确实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另外,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位于平川区人民广场新佳城小区D区11号432室楼房一套(面积97平方米),长城哈弗牌小轿车一辆,被告未付工资大约十来万。原告要求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三个孩子也由被告抚养。被告徐某某辩称,结婚登记及孩子出生情况原告所述属实。共同财产中房子和车属实,但没有未领的工资。原、被告性格都不好,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1月,被告父母去看被告,由于原告招待不周,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打了原告,原告就去了她娘家,一直没有回家。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张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1份。被告徐某某未提交证据。被告质证意见是:原告提交的证据属实。本院根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及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6年农历10月生长女徐某某,2009年农历3月生次女徐生某,2012年农历4月生儿子徐某某。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1月,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被告打了原告,原告就离家出走,一直没有回家。另外,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位于白银市平川区人民广场新佳城小区D区11号432室楼房一套(面积97平方米),长城哈弗牌小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合法夫妻,应该珍惜夫妻感情,生活中应该互谅、互让,互相信任,对家庭负责。被告应该改变自己大男子主义的思想,善待原告,多为孩子及家庭着想。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有利于子女的良好成长,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武多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