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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皖民申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昌坤与被申请人王成镇排除妨害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昌坤,王成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申字第007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昌坤,男,193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金花,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王昌坤女儿。委托代理人:白艳丽,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成镇,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王昌坤因与被申请人王成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民一终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昌坤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载内容已经发生实际变更,原有界点“关山”早已不存在,正因为失去界点,王昌坤与王城镇因宅基地使用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经第三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对宅基地界点进行重新约定。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当依约遵守,二审法院也应当予以尊重。二审法院仍以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内容界定排污水道和地坪处于合理范围内,明显证据不足。2、二审法院以“木桩、石灰点、老桩”的分界界址难以确定为由,不参照协议约定的新界点,理由不能成立。新界点标识采用“两点一线”测量方法可以清晰界定两家宅基地的四邻界限,且系经第三方实地测量时标注,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法院应当支持。3、固镇县国土资源局濠城管理所测量的数据只是对两家宅基地使用现状的一种描述,并非对两家宅基地应有之状的评判,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二)王成镇的地坪超出20厘米,且主屋正墙也超出界桩,二审判决遗漏处理该主要事实,影响公正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条第(二)、(十一)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王昌坤关于要求王成镇填埋排污水道和拆除地坪的诉讼请求,二审及本案诉讼费由王成镇承担。王成镇提交书面意见称:(一)王成镇没有对王昌坤构成侵权。1、王昌坤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其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东西宽度为9.1米,而王成镇所建房屋从南至北无论是飞檐还是地坪,均在该9.1米之外,并未对其构成侵权。2、现场勘查系王昌坤申请,测量时双方当事人均在场,测量结果合法有效。王昌坤房屋前后从其东邻分界处至王成镇地坪东界,距离均为9.3米,可以证明王成镇的排污水道、地坪不在王昌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的9.1米范围内,故王成镇没有对王昌坤构成侵权。(二)王昌坤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王成镇在王昌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范围外,在自己宅基地上所建的排污水道、地坪对王昌坤造成妨害。(三)《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是李桂先,李桂先及双方当事人均无权对宅基地进行变更。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宅基地应当去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以土地使用证为主。调解协议是因王成镇在建房时遭到王昌坤的阻拦,被迫所签,且调解人不是调解委员会成员。因此,该协议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是无效协议。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王昌坤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调解协议》虽然约定了宅基地的分界,但“木桩、石灰点、老桩”的分界界址难以确定。一审法院经现场勘查,王成镇所建排污水道、地坪均不在王昌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载的使用范围内,王昌坤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王成镇的排污水道、地坪对其构成妨害,故其要求王成镇填埋排污水道、拆除地坪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综上,王昌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昌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丁 铎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