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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民初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春荣与杭州市湖滨地区商贸旅游特色街居建设整治指挥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荣,杭州市湖滨地区商贸旅游特色街居建设整治指挥部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民初字第2145号原告:王春荣。委托代理人:李占兵。委托代理人:汤容滨。被告:杭州市湖滨地区商贸旅游特色街居建设整治指挥部。负责人:沈武洪。委托代理人:梁伟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荣诉被告杭州市湖滨地区商贸旅游特色街居建设整治指挥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部分事实发生变化,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市湖滨地区商贸旅游特色街居建设整治指挥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春荣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王春荣负担。审 判 长  石 敏人民陪审员  王土根人民陪审员  赵招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陈腾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