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城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汤其会与王军、单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城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汤其会,市民。被告王军,市民。被告单国祥,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汤其会诉被告王军、单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汤其会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军、单国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其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其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汤其会负担(原告已预交581元)。审判长 张朝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镆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