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商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郑志方与董剑平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剑平,郑志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剑平。委托代理人:冯锡平,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志方。上诉人董剑平为与被上诉人郑志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4)台玉商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剑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剑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剑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董剑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 为 民审判员 梅 矫 健审判员 胡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项 海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