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广东某某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广东某某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何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现住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饶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某某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莫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