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贾某诉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13号原告:贾某,女,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任某,男,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崔明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