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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陈晔,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李访,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鞠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任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