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陈晔,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李访,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鞠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任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