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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民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00831号原告黄某某,男,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告薛某某,女,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国禄审 判 员  严祖国人民陪审员  马瑞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