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民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00831号原告黄某某,男,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告薛某某,女,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国禄审 判 员 严祖国人民陪审员 马瑞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