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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7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建学与曹争库、西安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学,曹争库,西安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273号原告张建学,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永良,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争库,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稷路4499号。法定代表人郑洪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咸桂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党蕾,该公司职员。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15号捷瑞大厦二层。负责人黄晓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寅虎,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学与被告曹争库、西安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345元,退费1345元。(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